培訓機構 - 申請成為培訓機構
現時再培訓課程是由《僱員再培訓條例》下表列之培訓機構開辦,這些機構均在職業技能訓練或成人教育方面有相當經驗,並具勞工市場方面的網絡,以提供學員就業機會。目前本局認可的培訓機構超過60間,其轄下的培訓中心共逾200間,分佈於港九新界各區,一共開辦140多項不同種類的課程。培訓機構亦設有專業的就業輔導組,為畢業學員安排職業選配、轉介及跟進。
要成為本局認可的培訓機構,申請機構必須符合本局開辦課程的準則,而所有申請均由本局課程發展委員會根據既定準則和有關之考慮因素(其中包括機構的培訓經驗、市場網絡及課程成本等)審批。申請機構的代表可能被邀請參與委員會會議,並向委員介紹其建議書,及回答委員之詢問。會議後,委員亦可要求申請機構對建議書作出修改。
獲得課程發展委員會確認後,本局將會為申請機構進行刊憲程序。申請機構必須待刊憲程序完成後方可成為本局的培訓機構,並獲批准試辦首班再培訓課程。但新的培訓機構將於首6個月內為試用期。在試用期後,委員會將檢討其試辦課程的成績,再決定是否正式接納為固定的培訓機構之一,或需要延長其試用期再作考慮。
另外,本局與培訓機構為合作伙伴關係,透過雙方簽署合作備忘錄,讓培訓機構明瞭本局的各項財務及課程行政的指引,成效指標及評估等制度。本局會定時檢討和實地視察各項再培訓課程及培訓機構之表現,以決定是否批核續辦課程之申請。如機構表現欠佳及欠缺改善,本局可隨時終止或暫停撥款予其舉辦再培訓課程。
如有興趣進一步了解本局審批成為培訓機構的準則和主要考慮因素,以及下載有關的申請指引及表格,請瀏覽網頁的其他部份。如有任何疑問,歡迎致電 (852) 3129 1333 與本局課程行政組聯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