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

「人才企業」稱號、標誌及宣傳品的使用

所有通過兩個階段評審,及獲僱員再培訓局確認嘉許為「人才企業」的機構,可獲授權使用獨有尊稱及標誌。申請機構在收到正式嘉許通知時,將一併獲發「人才企業」守則及標誌使用指引,機構必須遵守。




「人才企業」資格有效期及延續性

「人才企業」資格有效期為兩年,每兩年續期一次。機構必須在有效期屆滿前的三個月內,填妥「延續資格申請表」並交回僱員再培訓局辦理,逾期辦理延續資格申請,概不受理。若機構成功通過延續資格評核,便可維持「人才企業」資格。若機構的「人才企業」資格在有效期內已被暫停或終止,有關延續資格申請將不獲受理。




退出計劃

任何獲嘉許的「人才企業」,如欲在資格有效期內退出本計劃,必須以書面通知僱員再培訓局,並交還本計劃所授予的所有文件及物品,及即時停止使用所有印上「人才企業」標誌的物品。




不獲延續、暫停或終止「人才企業」資格

若僱員再培訓局認為機構已涉及以下任何行為,即可暫停其「人才企業」資格及進行調查。僱員再培訓局將根據技術顧問的調查報告作出決定並擁有絕對的權力,根據嚴重程度採取由不獲延續資格、繼續暫停資格,以至終止「人才企業」資格的行動:


  • 所提供有關計劃的申請、延續申請或覆檢的資料屬不正確或具有誤導成份;
  • 違反或未能遵守「人才企業」守則;
  • 違反或未能遵守「人才企業」標誌使用指引;
  • 違反或未能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之勞工法例,包括但不限於僱傭條例、僱員補償條例、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及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等;
  • 違反或未能遵守適用於其業務及營運的一切法例及規例;
  • 未能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取得經營業務之相關許可證或登記文件;
  • 僱員再培訓局認為該機構有可能或已經損害本計劃、「人才企業」及僱員再培訓局等之聲譽或利益;
  • 被裁定破產,或根據清盤令破產,又或被債權人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與破產或無力償債相關的條例提出訴訟;
  • 停止或被終止經營其業務。

暫停安排可一直生效至獲僱員再培訓局解除為止。僱員再培訓局擁有決定「人才企業」不獲延續、暫停或終止資格的絕對權力,並且不需負上任何責任。


任何機構一經定為不獲延續、暫停或終止「人才企業」資格,必須無條件立即遵守及執行下列要求:


  • 停止使用本計劃的證明文件、標誌,及任何印有「人才企業」標誌的宣傳物品;
  • 交還所有「人才企業」標誌及其他與本計劃有關的宣傳物品,或按僱員再培訓局指示處理;
  • 停止享有本計劃作為「人才企業」的所有權利;及
  • 接受在「人才企業」名單上剔除資格。

任何獲嘉許的機構如不獲延續資格,等同當屆嘉許期完結後之延續資格申請被否決,必須在24個月後才可重新申請本計劃。惟在當屆嘉許期完結前仍可享有「人才企業」之權益。


被暫停「人才企業」資格的機構,如在當屆嘉許期完結時暫停安排仍未獲解除,而欲保留其資格,機構必須重新申請本計劃。惟機構須提供合理解釋及證據以解除其被暫停資格的安排,僱員再培訓局才會接受其重新申請。


任何獲嘉許的機構如被終止「人才企業」資格,等同即時失去一切有關權益,將來亦不可重新申請本計劃。




覆檢

任何申請機構若不滿僱員再培訓局之以下決定,均有權提出覆檢申請:


  • 申請成為「人才企業」資格不獲接納
  • 申請延續「人才企業」資格不獲接納
  • 「人才企業」資格被暫停或終止

覆檢申請必須在僱員再培訓局結果通知書發出日期起一個月內以書面提出,並須列明覆檢原因、有關理據及資料,否則將不獲受理。


覆檢調查將由技術顧問負責。技術顧問有權要求申請覆檢機構提交補充資料及與機構代表會面。在調查完結後,僱員再培訓局將參考技術顧問提交的調查報告,以作最後決定,並於機構提出覆檢申請的 兩個月內以書面通知有關覆檢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