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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是否需為「樂活助理」提供清潔用品及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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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樂活助理」一般以僱傭關係的形式提供服務,他們所獲得的薪酬,並不包括工作時所需的用品及工具,除非雙方事先已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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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可否獨留「樂活助理」在家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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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應衡量是否已與「樂活助理」建立了足夠的信任和默契,同時須注意妥善放置財物,否則建議僱主應與「樂活助理」一同在家中,以免因工作安排或財物損失而引起不必要的誤會或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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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僱主懷疑「樂活助理」在提供服務期間,損壞或遺失僱主的財物,僱主應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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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應先與「樂活助理」了解有關情況,若有需要可向有關的「樂活中心」尋求協助,以調解雙方的紛爭。僱主亦可視乎需要,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尋求調解協助,有關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之聯絡資料,請瀏覽勞工處的網頁或致電勞工處24小時熱線2717 1771查詢。若個案牽涉刑事罪行,則須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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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確實「樂活助理」損壞或遺失僱主的物品,僱主可否扣除工資作為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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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僱傭條例》,如因僱員犯錯或疏忽而引致僱主的物品或財物受到損壞或遺失,僱主可按值扣除工資作賠償,但每次以300元為限。此外,在這些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亦不得超過僱員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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