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樂活一站」保健按摩服務之「樂活助理」另有其他安排,詳情可向「樂活中心」查詢。
所有「樂活助理」,無論每星期工作多少小時,都可根據《僱傭條例》享有︰
如「樂活助理」按 「連續性合約」受僱(即連續受僱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僱主亦需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提供其他保障如:
因此,僱主有責任為其僱員(包括以任何模式聘用的「樂活助理」)購買勞工保險,以保障僱主一旦在僱員因工受傷或死亡時,能承擔有關的補償責任。
如合約是連續性合約,僱傭合約內沒有列明試用期,終止合約的議定通知期限不得少於 7 天。僱傭合約內如有列明試用期,在首個月的試用期,終止合約無需通知期;在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終止合約的議定通知期限也不得少於 7 天。如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通知期,終止合約的通知期不少於一個月。 在終止僱傭合約時,僱主應支付任何未發放的工資給「樂活助理」,並視乎「樂活助理」的受僱期和終止僱傭合約的原因等因素而支付下列款項:
此章內容節錄自勞工處出版的《僱傭條例簡明指南》及勞工處網頁,只供基本參考。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各分區均備有《僱傭條例簡明指南》供僱主取閱。如需索取僱傭合約樣本,請按此。 如遇有勞工法例問題,僱主亦可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