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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活‧参考

雇佣条例

 

 

提供「乐活一站」保健按摩服务之「乐活助理」另有其他安排,详情可向「乐活中心」查询。

劳工保障

所有「乐活助理」,无论每星期工作多少小时,都可根据《雇佣条例》享有︰

 

  • 法定假日
  • 工资保障,包括工资的支付及扣薪的限制
  • 参与职工会不受歧视的保障
  • 怀孕雇员不获指派粗重、危险或有害的工作

 

如「乐活助理」按 「连续性合约」受雇(即连续受雇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时),雇主亦需根据《雇佣条例》的规定提供其他保障如:

 

  • 休息日
  • 有薪法定假日
  • 有薪年假
  • 疾病津贴
  • 产假
  • 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
  • 雇佣保障等

 

因此,雇主有责任为其雇员(包括以任何模式聘用的「乐活助理」)购买劳工保险,以保障雇主一旦在雇员因工受伤或死亡时,能承担有关的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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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工资

雇主须与「乐活助理」订定工资期,并须在工资期最后一天完结时支付工资给「乐活助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工资期届满后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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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酬金及花红

《雇佣条例》没有明文规定雇主必须支付年终酬金,包括双粮、年尾花红等。如果雇佣合约包括这些条款,雇主便必须履行。如果年终酬金属赏赠性质或随雇主酌情支付的,应在书面合约内明确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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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

如因「乐活助理」犯错或疏忽而引致雇主的物品或财物受到损坏或遗失,雇主可按值扣除工资作赔偿,但每次以不超过 300元为限。此外,在这些情况下扣除的工资总额,亦不得超过「乐活助理」在该工资期所得工资的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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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更改雇佣条件的资料

雇主如欲更改雇佣条件或向雇员建议更改该等条件,必须清楚向雇员交代。如更改条件的细则是以书面形式列出,或雇主接获雇员的书面要求,雇主应将一份载有变更条款的通知书交给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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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合约

如合约是连续性合约,雇佣合约内没有列明试用期,终止合约的议定通知期限不得少于 7 天。雇佣合约内如有列明试用期,在首个月的试用期,终止合约无需通知期;在试用期内的第一个月后,终止合约的议定通知期限也不得少于 7 天。如雇佣合约无明确规定通知期,终止合约的通知期不少于一个月。

在终止雇佣合约时,雇主应支付任何未发放的工资给「乐活助理」,并视乎「乐活助理」的受雇期和终止雇佣合约的原因等因素而支付下列款项:

 

  • 代通知金(如适用)
  • 工资代替任何未发放的年假,及该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如适用)
  • 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如适用)
  • 任何未发放的年终酬金及该酬金期内按比例的年终酬金(如适用)
  • 其他雇佣合约内列明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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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

此章内容节录自劳工处出版的《雇佣条例简明指南》及劳工处网页,只供基本参考。劳工处劳资关系科各分区均备有《雇佣条例简明指南》供雇主取阅。如需索取雇佣合约样本,请按此
如遇有劳工法例问题,雇主亦可直接:

 

  • 致电劳工处24小时电话谘询服务热线2717 1771
  • 浏览劳工处的网页www.labour.gov.hk
  • 如属《雇佣条例》的范畴,可前往劳工处劳资关系科各分区办事处,向劳工处职员查询或索取《雇佣条例简明指南》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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