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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保障

所有陪月员或婴幼照顾员,无论每星期工作时间多少,都可根据《雇佣条例》享有︰


  • 法定假日
  • 工资的支付及扣薪的限制

如陪月员或婴幼照顾员按「连续性合约」受雇(即连续受雇于同一雇主四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时), 雇主亦需根据《雇佣条例》的规定提供其他保障,例如:


  • 休息日
  • 有薪年假
  • 疾病津贴
  • 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

支付工资

雇主须与陪月员或婴幼照顾员订定工资期,并须在工资期最后一天完结时支付工资给陪月员或婴幼照顾员,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工资期届满后七天。

年终酬金及花红

《雇佣条例》没有明文规定雇主必须支付年终酬金,包括双粮、年尾花红等。如果雇佣合约包括这些条款, 雇主便必须履行。如果年终酬金属赏赠性质或随雇主酌情支付,应在书面合约内明确注明。

扣薪

根据《雇佣条例》,如陪月员或婴幼照顾员因疏忽或失职而损坏或遗失雇主的物品、设备或财产,雇主可扣除工资作赔偿, 但每次只可按值扣除,以不超过$300为限。此外,在这些情况下扣除的工资总额,亦不得超过陪月员或婴幼照顾员在该工资期所得工资的四分之一。

更改雇佣条件

雇主如欲更改雇佣条件或向陪月员或婴幼照顾员建议更改该等条件,必须清楚向陪月员或婴幼照顾员交代。 如更改条件的细则是以书面形式列出,或雇主接获陪月员或婴幼照顾员的书面要求,雇主应将一份载有变更条款的通知书交给陪月员或婴幼照顾员。

终止合约

雇主在终止雇佣合约或当有固定期限的雇佣合约到期时,应支付解雇补偿。 视乎陪月员或婴幼照顾员的受雇期、雇佣合约的条款和终止雇佣合约的原因等,终止雇佣合约的款项一般包括:


  • 任何未发放的工资
  • 代通知金 (如适用)
  • 工资代替任何未发放的年假,及该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 任何未发放的年终酬金,及该酬金期内按比例的年终酬金
  • 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 (如适用)
  • 其他雇佣合约内列明的款项

查询

上述内容节录自劳工处出版的《雇佣条例简明指南》,只供基本参考。劳工处劳资关系科各分区办事处均备有《雇佣条例简明指南》供雇主取阅。

如遇有劳工法例问题,雇主亦可直接:


  • 致电劳工处24小时电话咨询服务热线2717 1771
  • 浏览劳工处的网站 www.labour.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