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雇佣条例》不适用于「乐活一站」保健按摩员,因他们是以自雇人士身份提供服务。
所有「乐活助理」,无论每星期工作时间多少,都可根据《雇佣条例》享有︰
如「乐活助理」按「连续性合约」(注)受雇, 雇主亦需根据《雇佣条例》的规定提供其他保障,例如:
注:即雇员连续受雇于同一雇主四星期或以上;及雇员的工作时数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条件:(i) 她每星期最少工作 17小时;或 (ii) (当她在某一星期工作少于 17小时)她在该星期及其紧接过去三星期组成的四星期期间工作不少于 68小时。详情及更新(如适用)请浏览劳工处网页。
雇主须与「乐活助理」订定工资期,并须在工资期最后一天完结时支付工资给「乐活助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工资期届满后7天。
《雇佣条例》没有明文规定雇主必须支付年终酬金,包括双粮、年尾花红等。如果雇佣合约包括这些条款,雇主便必须履行。如果年终酬金属赏赠性质或随雇主酌情支付的,应在书面合约内明确注明。
根据《雇佣条例》,如「乐活助理」因疏忽或失职而损坏或遗失雇主的货品、设备或财产,雇主可扣除工资作赔偿,但每次只可按值扣除,以不超过300元为限。此外,在这些情况下扣除的工资总额,亦不得超过「乐活助理」在该工资期所得工资的四分之一。
雇主如欲更改雇佣条件或向助理建议更改该等条件,必须清楚向助理交代。如更改条件的细则是以书面形式列出,或雇主接获助理的书面要求,雇主应将一份载有变更条款的通知书交给助理。
雇主在终止雇佣合约或当有固定期限的雇佣合约到期时,应支付解雇补偿。视乎「乐活助理」的受雇期、雇佣合约的条款和终止雇佣合约的原因等,终止雇佣合约的款项一般包括:
此章内容节录自劳工处出版的《雇佣条例简明指南》,只供基本参考。劳工处劳资关系科各分区办事处均备有《雇佣条例简明指南》以供取阅。雇佣合约可参考劳工处网页提供的雇佣合约样本。
如遇有劳工法例问题,亦可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