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時僱員再培訓局(ERB)的課程是由《僱員再培訓條例》附表2列出的委任培訓機構開辦,這些機構均在職業技能訓練或成人教育方面有相當經驗,並具人力市場方面的網絡,以協助學員開拓就業及發展機會。目前ERB委任的培訓機構有約80間,其轄下的培訓中心約370間,分佈於港九新界各區,開辦約700項課程。委任培訓機構亦設有專業的就業輔導組,為就業掛鈎課程畢業學員提供就業跟進服務。配合「資歷名冊」於2008年啟用,ERB的指定課程已通過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下稱評審局)的評審及上載於「資歷名冊」。為確保新委任的培訓機構具備提供具質素課程的能力,並達到「資歷架構」對質素保證的要求,ERB要求所有申請機構必須先通過評審局的「初步評估」資格(有關申請「初步評估」資格的詳情,請向評審局查詢)。申請機構可於通過「初步評估」資格後,將申請表格連同評審局發出的《評審證明書》副本提交予ERB。
所有申請均由ERB質素保證及覆核委員會按既定準則進行審批。申請機構可同時提交新課程建議書,待其成為ERB委任培訓機構的申請獲相關委員會接納後,新課程建議將交由課程發展及審批委員會審批。申請獲質素保證及覆核委員會接納後,需呈交全局會議確認。獲全局會議確認後,ERB會安排為申請機構進行修訂《僱員再培訓條例》附表2的準備工作。申請機構必須待修例程序完成及與ERB簽訂服務合約後,方可開辦ERB課程。
ERB與培訓機構為合作伙伴,透過雙方簽署服務合約,讓培訓機構明瞭ERB的期望、要求及彼此的權責、ERB的各項指引及要求等。新委任培訓機構的首份服務合約一般為期兩年。於服務合約期內,培訓機構會獲邀參與課程學額投標。ERB會定期檢視培訓機構的表現,以確保其質素水平。在服務合約將屆滿時,ERB會按培訓機構於服務合約期內的各項成效指標及表現,並檢視機構管治及財務狀況等,決定是否與機構續約、續約年期及規限條款等。如機構表現欠佳及欠缺改善,ERB可隨時終止或暫停撥款予其開辦培訓課程。
1. 必須通過評審局的「初步評估」資格
2. 成立背景、宗旨、管治、培訓策略及發展,以及財務狀況
3. 成人/青年教育及職業培訓的經驗
4. 僱主網絡及就業跟進服務的能力和經驗
5. 對ERB發展可以作出的貢獻
6. 其他相關的考慮因素
註:上述準則只屬概括性,僅供質素保證及覆核委員會在審批申請時參考之用。ERB會因應發展方向、質素保證及覆核委員會的意見等,對上述準則不時作出修訂,或向申請機構索取其他資料以處理申請。
有意遞交申請的機構,請參考以下申請指引及填妥申請表格:
如有任何查詢,歡迎致電 (852) 3129 1494與ERB質素保證部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