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僱員再培訓局(ERB)已就委任培訓機構訂定審批準則,只有委任培訓機構才可申請開辦ERB課程。為監察培訓機構的表現及確保課程質素,ERB按「風險及表現為本」的原則推行質素保證機制。ERB透過「常規監察」及「個案管理」的雙軌並行方式,調節對培訓機構的監管力度。在「常規監察」方面,ERB會按培訓機構的背景、表現、風險程度等因素,制訂執行措施的優先次序。現行的措施涵蓋機構行政、課程質素管理、導師、考試等各方面的事宜。其中ERB會到開辦課程的培訓機構進行周年審計,以評核其在行政及課程質素方面的表現,並協助它們完善內部質素保證機制,並會到培訓機構進行課堂及期末考試突擊巡查,以確保機構按既定指引舉辦課程及執行考核。同時,ERB亦會安排具備豐富經驗及相關資歷的技術顧問到培訓機構視察實務試的進行過程,藉此提升評核質素及評核準則的一致性;以及安排教學顧問到不同的培訓中心觀課,提升導師的教學質素。
如在執行上述各類措施的過程中發現有個別機構表現未如理想,ERB會依據其個別背景及情況制訂「個案管理」計劃,措施包括諮詢會議和個案研討等支援服務,或進行學員意見調查及加強監察行動,以確保有關機構的表現有所改善。
各培訓機構在質素保證方面的表現,是ERB年度學額分配機制的審批準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