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时雇员再培训局(ERB)的课程是由《雇员再培训条例》附表2列出的委任培训机构开办,这些机构均在职业技能训练或成人教育方面有相当经验,并具人力市场方面的网络,以协助学员开拓就业及发展机会。目前ERB委任的培训机构有约80间,其辖下的培训中心约370间,分布于港九新界各区,开办约700项课程。委任培训机构亦设有专业的就业辅导组,为就业挂钩课程毕业学员提供就业跟进服务。配合「资历名册」于2008年启用,ERB的指定课程已通过香港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局(下称评审局)的评审及上载于「资历名册」。为确保新委任的培训机构具备提供具质素课程的能力,并达到「资历架构」对质素保证的要求,ERB要求所有申请机构必须先通过评审局的「初步评估」资格(有关申请「初步评估」资格的详情,请向评审局查询)。申请机构可于通过「初步评估」资格后,将申请表格连同评审局发出的《评审证明书》副本提交予ERB。
所有申请均由ERB质素保证及复核委员会按既定准则进行审批。申请机构可同时提交新课程建议书,待其成为ERB委任培训机构的申请获相关委员会接纳后,新课程建议将交由课程发展及审批委员会审批。申请获质素保证及复核委员会接纳后,需呈交全局会议确认。获全局会议确认后,ERB会安排为申请机构进行修订《雇员再培训条例》附表2的准备工作。申请机构必须待修例程序完成及与ERB签订服务合约后,方可开办ERB课程。
ERB与培训机构为合作伙伴,透过双方签署服务合约,让培训机构明了ERB的期望、要求及彼此的权责、ERB的各项指引及要求等。新委任培训机构的首份服务合约一般为期两年。于服务合约期内,培训机构会获邀参与课程学额投标。ERB会定期检视培训机构的表现,以确保其质素水平。在服务合约将届满时,ERB会按培训机构于服务合约期内的各项成效指标及表现,并检视机构管治及财务状况等,决定是否与机构续约、续约年期及规限条款等。如机构表现欠佳及欠缺改善,ERB可随时终止或暂停拨款予其开办培训课程。
1. 必须通过评审局的「初步评估」资格
2. 成立背景、宗旨、管治、培训策略及发展,以及财务状况
3. 成人/青年教育及职业培训的经验
4. 雇主网络及就业跟进服务的能力和经验
5. 对ERB发展可以作出的贡献
6. 其他相关的考虑因素
注:上述准则只属概括性,仅供质素保证及复核委员会在审批申请时参考之用。ERB会因应发展方向、质素保证及复核委员会的意见等,对上述准则不时作出修订,或向申请机构索取其他资料以处理申请。
有意递交申请的机构,请参考以下申请指引及填妥申请表格:
如有任何查询,欢迎致电 (852) 3129 1494与ERB质素保证部联络。